1、贯彻落实国务院、监察部、省监察厅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,领导全市和指导中央、省在益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。2、按照有关规定,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;监督检查区县(市)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,市属企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、决定、命令的情况。3、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的情况,查处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、决定、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,审理决定或建议对其做出行政处分。4、受理人个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、控告,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。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。5、研究政风政纪中带普遍性、倾向性的问题,制订地方性行政监察规章制度,并组织实施。6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配合区县(市)监察局和市直局级单位监察室对领导干部进行考察、调整、任免和培训。7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监察厅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。联系方式:地址:益阳市梓山路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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